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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办理的东盟产地证FORM E有什么作用

发布:2024-11-05 15:23,更新:2024-11-05 15:2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 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

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O~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O–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

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加工装配证书(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而在中国进行了加工、装配的出口货物,当其不符合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未能取得原产地证书时,由签证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中国为出口货物加工、装配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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