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签证国家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证书名称证书英文名称:《ASEAN-CHINAFREETRADEAREAPREFERENTIALTARIFFCERTIFICATEOFORIGINFORME》,简称《FORME证书》或《东盟证书》。
(三)签证产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三、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东盟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四、证书填制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本栏目不允许出现“O/B”或“VIA”等字样。为保证出口泰国、印尼、菲律宾的货物顺利通关并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目的国为以上三国的FORME证书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与提交给目的国海关的发票出具人的名称地址一致。非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须在电子申请书备注栏声明“出口商名址与目的国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一致”。***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原则上不能简单填写“TOORDER”。如提单的收货人确为“TOORDER”,且该提单未背书转让的,企业申办证书时应提交提单原件及复印件。我局签证人员审核无误方可签发***栏为“TOORDER”的FORME证书,其提单复印件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方式)或航班号(空运方式)或车牌号(陆运方式)。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第五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第六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页,依此类推。3、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4、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须为境外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并在证书第十三栏中的“ThirdPartyInvoicing”方格处机打“√”。相关第三方发票的复印件需随证书留底页存档。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中国原产价值成份≥40%,填写中国原产价值的***比,例如:“45%”;(三)货物含进口成份,填写“PSR”;(四)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比,例如:“45%”。(五)部分产品可适用选择性标准,详见质检总局2011年第74号公告第九栏: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填写货物的FOB价值,不能简单申报出厂价。使用第三方发票的,此栏可选填第三方发票价。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第十栏: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应在本栏目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第十一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第十二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五、后证书的签发货物装运前及装运后3天内申办的证书属正常证书;货物装运3天后申办的证书为后发证书,申办要求同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此时证书第十三栏“ISSUEDRETROACTIVELY”方格处机打“√”。六、更改证书的签发企业在申办FORME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核对证书各栏目内容,尽量减少FORME证书的更改,以使我国出口东盟成员国的货物能在进口国海关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证书签发后,确需更改证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商业单据,经审批同意后由签证机关签证人员在原证书作手工更改及签名盖章。七、重发证书的签发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重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三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TRUECOPY”印章。九、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十、直运规则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