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更新时间:2024-11-2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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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 代理中国香港未再加工证明中国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即由于您的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中国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送至中国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中国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中国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中国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中国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中国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中国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中国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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