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Zui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C +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例如:证书号C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申请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
第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注意: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1.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第5栏:供签证机构使用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ISSUED RETROSPECTIVELY”;
2.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3.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 MARK);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1.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第8栏:H.S.税目号
注意:此栏要求准确填写商品的四位六位八位或者十位数HS税目号,不得留空。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9栏:数量
第10栏:发票号及日期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
2. 签证机构一般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如客户要求也可在副本上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贸处会进行备案;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表示;
3.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及原证的复印件,经签证机构核实,予以重发。
4.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证、重发证有效期同原证书。
5.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更改,并退还原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