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原产地证有什么作用
1.进口国对进口商品的货物来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
2.原产地证也是进口贸易统计的依据;
3.原产地证可以实行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措施的依据;
4.原产地证也是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是否准予放行主要依据。
在实际国际贸易过程中,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政府实行进口管理和对不同国家产品征收差别关税时需要审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明文件。在产品出口前应当及时向当地机构申请产地证业务,以避免货到申请导致货物未能及时清关。
办理原产地证如何填制
各栏填制要求
a)**栏: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其名称、地址必须与备案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详细地址、国名(CHINA)。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b)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c)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d)第四栏:目的地
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e)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栏
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 签发补发(后发)证书的,签证机构需在此栏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 签发重发证书的,应在此栏注明“DUPLICATE”,并加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XXX WHICH IS CANCELLED”;
-此栏**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f)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唛头一致。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以附页填写,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等的字样。
g)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
- 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若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并注明“挂装”(HANGING GARMENT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 内容打完后应加上截止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符号下方空白处。
h)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i)第九栏: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以重量计算的,填毛重需标上“G.W.(GROSS WEIGHT)”;填净重的,应标上:“N.W.(NET WEIGHT)”。
j)第十栏:**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此栏所填**号日期必须与**一致。为避免误解,**日期的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申请日期、十二栏签发日期。
k)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
l)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地点和时间。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山东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应加盖清晰,其不能与签名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