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问题解答及办理说明
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前提是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才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资格。未再加工证明是根据自由贸易协定(FTA)规则,为确保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针对国际转口货物,由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随着中国发展的深化改革,设立了自贸区,自贸区其实是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发展,《未再加工证明》的出证范围由自贸区衍生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也能够促进国际网红设备的进一步流转。为企业带来的是降本增效。目前国际运输主要中转地如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海关针对国际转口均有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制。
申请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中国大陆进入区域(场所)起始终存放于该区域(场所)内,接受海关监管的中国原产货物;
二、货物未经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注意:同一批次的出口货物只能申领一份《未再加工证明》。同一原产地证据文件项下货物分批出境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多份《未再加工证明》,货物总数量不得超过该原产地证据文件所列明的数量。
未加工证明,主要是针对办理优惠产地证,享受中国关税优惠待遇,但又需在第三国或香港进行货物中转时,才需办理,主要是一些原材料,半成品等;不少货物由于航次,转运,停留等原因,会在香港做短暂停留和中转,但是一旦香港中转,如果不办理未加工证明,将无法享受东盟及其他地区优惠关税,进口进来关税额度增高,对于在第三国或香港中转的货物,就需要办理未加工证明。那么我们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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