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办理的产地证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其中 H.S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5.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6.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7.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企业改名、地址迁移、法人更换、作废变更、手签员、申领员变动、以及出口货物的加工工序料、组成成份有变化时,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8.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9.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产品,签证机构将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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